8.9 建、构筑物的防火、防爆和抗震【已废止】


8.9 建、构筑物的防火、防爆和抗震
8.9.1 为防止和减少具有爆炸危险的建、构筑物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时造成重大损失,本条对其耐火等级、泄压措施、门窗和地面做法等防火、防爆设计提出了基本要求。
8.9.2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。设计可根据建筑物具体情况确定通风方式。采用强制通风时,事故通风能力是按现行国家标准《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》GB 50019的有关规定确定的。采用自然通风时,通风口的面积和布置是参照日本规范确定的,其通风次数相当于3次/h。
8.9.3 本条所列建筑物在非采暖地区推荐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,主要是考虑利于通风。同时也加大了建筑物的泄压比。
8.9.4 对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,其承重结构形式的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有关规定确定的,以防止发生事故时建筑倒塌。
8.9.5 根据调查资料,有的液化石油气站将储罐置于砖砌或枕木等制作的支座上,没有良好的紧固措施,一旦发生地震或其他灾害十分危险,故本条规定储罐应牢固地设置在基础上。
    对卧式储罐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。
    球形储罐的钢支柱应采用不燃烧隔热材料保护层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,以防止储罐直接受火过早失去支撑能力而倒塌。耐火极限不低于2h是参照美国规范NFPA58-98的规定确定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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